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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细化营改增征管事项

时间:2016-04-21 20:58:58 点击: 【字体: 收藏

法制网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蔡岩红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和通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再次推出一系列办税便利化举措,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把营改增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让广大纳税人满意。

  公告明确,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 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 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针对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多为纳税人首次办理,存在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税务总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 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在显著位置公示;增配导税力量,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税,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落实兜底责任,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值班局领 导、负责人、导税员要做到纳税人的“问题有人答、事项有人办、疑难有人解”,让纳税人明白办税、高效办税、踏实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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