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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读营改增试点新规:试点行业将全面减负

时间:2016-04-21 21:03:25 点击: 【字体: 收藏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日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何时起实施?主要涉及哪些新的行业?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 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 值税。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 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问: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新增行业分别适用何种税率?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是否都需要到国税机关缴纳?

  答: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问: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政策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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